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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单位开除却不知10年后维权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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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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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赵先生被单位开除了,从来不上班的他却一点儿也不知道。如今得到消息,他状告单位索赔自己的退休待遇。日前,法院作出判决,赵先生本应在60天劳动争议申诉期内维权,此案超期近10年,只好驳回诉讼请求。

  不知自己被单位开除

  去年10月份,52岁的赵先生(化名)在街上偶遇一个多年前的老同事。攀谈中,赵先生得到了一个坏消息。同事告诉他,在10年前出了“事儿”以后,赵先生就被单位开除了。

  同事所说的“出事儿”,是指赵先生在10年前与单位领导动手的事儿。原来,赵先生在25年前就调入辽宁省某公司,曾任科长。1995年,由于单位的岗位调整,赵先生所在的科室被撤销,他也从科长变成了“待岗”,由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1998年的10月份,赵先生到单位报销采暖费,与单位领导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撕扯。此后,赵先生就一直没去过单位。没想到,10年以后他与老同事的偶遇,才得知他已经被单位开除10年了。

  状告单位索赔退休待遇

  陈年旧账又摆上台面,本来就让赵先生心里很憋屈。自己早已被开除的消息,更令他无法接受。赵先生认为,单位开除职工,应该通知当事人本人,但自己却从未收到单位任何形式的通知。单位的这种行为应属无效行为。赵先生一怒之下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开除决定,判令原单位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判令原单位立即为自己补交三险一金、为自己办理退休手续、补享相关退休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时限60天

  法院审理查明,在10年前赵先生确在单位动手打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破坏公物。原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给予原告赵先生开除处分,并停发他的基本生活费。在2007年11月份,赵先生得知自己被单位开除后,到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诉超出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

  被告单位于1998年11月16日决定开除原告赵先生后,在第二个月就停发了他的基本生活费。赵先生在当时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在被告单位停发赵先生工资近10年的时间里,赵先生从未找过单位。他在2007年11月又到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期限60日,同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法定的中断、中止事由,所以法院对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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