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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申请劳动仲裁 损失原有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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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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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海向记者讲述了她的经历,2008年1月,她到银州区的一家保险公司做业务员,当时签订的工资合同为每月3000元,到了2009年11月,她因为丈夫生病不得不与公司协商辞职,但当时公司拖欠她3个月工资,辞职当天公司出具了欠据并办理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这期间,她都忙着在家里伺候病人,觉得公司欠工资有欠条啥时候要都没问题。

  今年年初,她到公司去领工资,可被告之拖欠时间太长不再支付。

  2011年3月4日,张海到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仲裁委经审理裁定,张海的申请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未予支持。

  市仲裁委仲裁员王军详细地解释了这个案件。他说,本案中,保险公司拖欠张海3个月工资情况属实,但劳动报酬类争议时效起算点是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之后的一年,即从她辞职的2009年11月份至2010年11月期间有权提起仲裁申请,或者张海有证据证明时效中断的情况才能得到支持。王军提醒,如有时效中断的情况应当注意留存证据。例如,张海如果在2010年5月向公司追讨过,就应该要求公司在欠据上注明,那么就可以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时效自2010年5月重新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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