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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中止仲裁活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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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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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活动的过程中,只要出现以下情况,仲裁委员会可决定中止仲裁活动:

(一) 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二) 职工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其亲属参加仲裁活动;

(三)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

(四)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五) 其他应当中止仲裁活动的情况。

参阅文件: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京仲委字[19]4号,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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