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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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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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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案由:

讨论时间:

讨论地点:

出席委员姓名: 缺席委员姓名:

记录人:

仲裁庭汇报案情、仲裁委员会讨论记录与决定:———————————————————————————————————————————————————————————————————————————————————————————————————————————————————————————————————————————————————————————————————————————————————————————————————————————————————————————————————————————————————————————————————————————————————————————————————— 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真相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本笔录是供仲裁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使用的。

  

三.本笔录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 )第 号"。

 

四.本笔录应如实记录讨论案件的全过程及作出的决定。仲裁庭汇报的案情可摘重点记录,有书面材料的部分可从略,另将书面汇报材料附后。

  

五.参加讨论的委员应分别签名,列席人员应写明姓名、职务。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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