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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0-06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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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涉及劳动关系的纠纷除了可以走行政途径救济之外再就是司法途径,而劳动纠纷并不是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争议,在提起诉讼之前要先进行劳动仲裁这个前置程序。那么劳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的小编来为你介绍。

  一、劳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那么仲裁协议无效。

  2、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又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5、一方采取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的裁决效力

  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劳动仲裁是劳动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在仲裁后对结果不满时才能提起诉讼,如果您对于劳动纠纷仍有疑惑的,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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