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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 家人索赔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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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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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下班回家途中因车祸死亡,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属因工死亡。死者的妻子认为,丈夫生前所在的单位就为丈夫购买了工伤保险,应当享受肇事方和工伤保险金的双重赔偿。昨日上午9时30分,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工伤赔偿行政诉讼案。据了解,此案是昆明市第一起关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行政诉讼案。

  死者妻子:

  索赔10余万

  原告谢德英说,她的丈夫李庆农是昆明康瑞实业公司的一名职工。去年3月30日下,午李庆农下班回家途中,在银河大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此后,盘龙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李庆农为因工死亡。谢德英称,虽然肇事方也做出了相应的赔偿,但李庆农生前所在的公司一直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盘龙区社保局就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工伤保险赔偿。但她在多次找到盘龙区社保局却得不到一个满意的答复。所以她请求法院判被告盘龙区社保局支付丧葬补助金10008.50元和一次工亡补助金100080元并承担本次诉讼费。

  “既然我丈夫交了工伤保险金,又确定是工伤,那么盘龙区社会保险局应该给予赔偿。”庭审结束后,这时的谢德英以一种坚定的语气说。她现在都是在领低保过日子,她一定要为丈夫讨回一个“公道”。

  庭审焦点:

  是否应享双重赔偿

  庭审中,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围绕李庆农虽属因工死亡,但该不该享受双重赔偿的话题展开。

  原告代理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确定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职工工伤赔偿采取的是混合模式。而且,该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遇到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制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目前,由于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民事侵权有与工伤赔偿保险责任竞合,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司法解释,成为现阶段以及将来一定时期内处理民事侵权与工伤赔偿保险责任竞合,包括因交通事故而导致死亡的工伤事故赔偿的唯一法律依据。所以这次事故中,李庆农一事应当享受双重赔偿。

  保险局:

  不存在违法行政

  “在这次事故中当事人的家属已经获得了高于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在昨日的庭审中,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说。就此,盘龙区社保局局长许洪黎说,此事的发生以后,他们都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据云南省的相关文件执行的,并没有违法行政的现象。许局长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与云南省关于工伤保险赔偿的相关文件并没有抵触的地方。原告有到法院上诉的权利,他们也只能按照省里的具体办法行政,按照相关的规定,这种情况是不允许享受双重赔偿的,当事人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金额高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那么就不再支付工伤保险金,如果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那么就进行补差价。

  昨日的庭审中,由于被告方盘龙区社保局不愿意庭上调解,此案经过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审理后,法官宣布等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本报 熊波 实习生 杨福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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