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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转包工程给个人 发生伤亡事故不能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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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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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某建筑公司承包施工一住宅小区,因工程任务紧张,其施工队长又把道路硬化工程转包给了包工头张某。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规定张某带领其工人负责小区的道路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事物纠纷均由张某负责。2011年7月,在施工过程中,李某被碎石机打断右手食指。出院后,李某要求按工伤赔偿,遭到张某的拒绝,李某随即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张某的施工队及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委审理查明:张某是名农民,带领本村剩余劳动力承接一些小的建筑工程,没有任何资质。李某是其招用的一名建筑小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在工作时间受伤,符合申报工伤的条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上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仲裁委于是裁决:李某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韩玉娟)

  阅读延伸:工伤赔偿 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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