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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经批准自费上学,企业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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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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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申诉人:张某,女,22岁,某市机械厂合同制工人。

被诉人:某市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市机械厂厂长。

1994年10月张某毕业于某市电大分校俄语班后即回厂上班。张某没想到等待她的是一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张某不服,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故向当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调查过程

张某1992年1月份被某市机械厂招为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为3年。同年8月由张某本人申请经厂长批准自费考人市电大分校俄语班学习两年。张某毕业后被厂方以1993年4月新制定规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此决定,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某市机械厂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错误的。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八条“乙方(张某)处于下列情况时,甲方(企业)不得解除合同:(1)乙方经甲方企业同意后考人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该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因此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同时,该厂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经企业同意,自费考人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也就是说,如果职工本人要求与企业解除合同,那么企业应当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职工本人没有要求与企业解除合同。企业则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调查结果

此案经仲裁庭调解结案:某市机械厂撤销对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经验教训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这些条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规定的作用、效力,劳动关系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

2.厂方以1993年的厂规来约束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显然是不当的,是“权”大于“法”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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