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退休后继续工作6年 解聘时补偿金分文未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7 03:27
人浏览

  张老师是台湖镇某村退休老师,因教学质量好又被一所学校返聘,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

  不知不觉间,张老师在这学校干了6年,今年开学后因校长调换,新校长对人员进行调整,考虑到张老师年事已高,学校就解聘了张老师,将工资结算到9月份要求张老师离开。张老师感觉自己在这所学校辛辛苦苦干了6年,校长一句话就解聘了自己,而且一点补偿都没有,他查了《劳动合同法》,单位解除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他算了一下,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应得9000元经济补偿金,学校却一分不给,所以他到司法所咨询,他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张老师所述的情况,又仔细询问了一些细节问题,向张老师解答:根据我国法规政策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16岁,终止于55岁(女性)和60岁(男性),公民一旦丧失劳动权利能力,即丧失了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

  张老师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他同学校的聘用关系已不适合劳动关系,而是劳务雇佣关系,因此不适合《劳动合同法》,无法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

-法-律快车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