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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典型解聘劳动关系纠纷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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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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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某从2005年12月7日起到某天骄公司上班,经常工作到周六下午4时左右,但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双方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10月27日,天骄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张某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仲委裁决由天骄公司支付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84元。张某某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天骄公司给付经济损失2000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应付的工资2300元、拖欠的加班费13000元及仲裁费900元,合计18200元。

[审理]原告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按劳动法规定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我交纳社会保险金,造成的损失应赔偿;公司2006年10月27单方宣布裁员,我和其他部分员工没接受,期间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至同年11月13日公司才给我书面通知,应此劳动关系到11月13日才终止,工资应计算到11月13日;我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

被告天骄公司辩称:公司与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否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公司虽然没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但在工资中已发放了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公司为原告提供了去其他岗位工作的选择,但被告未同意;原告在公司大量时间培训、休息,公司加班都有证明的,员工加班均按规定发放了加班工资,而平时加班以换休形式进行了补休;公司宣布裁员结果后,考勤显示原告并未实际班;同意按仲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同意原告其他的请求。

审理中,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裁员前的工资、仲裁费合计4446元,并当场兑现,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解聘劳动关系纠纷,集中反映出当前劳动关系中突出的问题:

1、用工方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中部分权利义务不明确。虽然法律要求用工方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仍有很多单位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出现纠纷时,用工方则随意解释双方的权利义务,或以单位制度来代替双方的合意,使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甚至基本的法定权利都难以保障。

2、劳动者福利待遇保障不力,或不公平。有的劳动者可能从来就没享受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加班工资,而有些在同一单位甚至相同岗位的劳动者可能出现不同标准或差别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劳动者的权利往往

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劳动未规问题的查处力度,保障工人基本的劳动权利。同时,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建立保障工人劳动权更完善更系统的体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社会和谐。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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