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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工资怎样支付?(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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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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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

  产假期间工资怎样支付?

  【案情】

  杨女士于2002年6月进入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任总经理助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2月开始,杨女士的月工资核定为4000元,其中基本工资1800元,绩效工资及各种补贴共计2200元。2004年1月,杨女士向公司申请休产假,得到准许,并于次日进行了工作交接。杨女士的产假期为2004年2月至同年6月。然而,公司在其休产假期间仅支付了两个月的产假工资1800元;3月至6月,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杨女士支付了工资1605元。后,杨女士到公司要求支付未发放的工资,但单位仅同意补发基本工资部分,为此杨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杨女士与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规范的调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劳动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有休假期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故该公司应当按照杨女士产假前正常劳动期间应得的工资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于绩效工资、房补、交通补助、通信补助列入杨女士工资单内,属其产假前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性收入。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裁令该公司支付杨女士工资12,59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148.75元。

  【案例分析】

  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在依法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另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地方,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单位支付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工资是指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所有的收人,所以在本案中杨女士的产假工资应当按照4000元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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