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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不等于加班无法要求三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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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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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案例:

  江菲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6个月的劳动合同,约定由江菲负责公司的业务接待工作。期间适逢2009年国庆长假及2010年元旦假期,江菲被安排了6天值班。

  今年2月1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江菲以那6天所从事的是其工作之外的额外劳动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则以值班不同于加班、且已经支付值班津贴为由拒绝。而江菲认为公司所发值班津贴比正常日工资还低5元,应按日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裁判:

  双方因协调未果而成讼,但法院判决驳回了江菲的诉讼请求。

  “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值班只需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其规章制度确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的,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班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也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此待遇不等于要按国家规定的日工资的倍数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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