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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维权:加班费由用工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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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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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秦某是一保安公司的派遣工,被公司派到一物业公司当保安。春节期间,为了使业主过一个平安和谐的节日,秦某天天昼夜站岗巡逻,除夕晚间都是在岗位上度过的,为此他加了不少的班。但他的工资在派遣公司开,加班费却是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都不给开。

  说法: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其相对来说是固定的,是可以在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中约定的。而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不固定的,不可能在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中提前规定出具体数额。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除工资外,加班费、效益奖金、福利,这些都是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的,针对加班费、效益奖金、福利灵活多变的不确定性,一般应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直接发给派遣工。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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