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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4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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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是长期以来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也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前进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同时,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企业用人相对减少已经是一种必然趋势。要达到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虽然这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最终实现包括职工群众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事关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长远的战略问题。做好这项工作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必须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做好这项工作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必须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满腔热忱和极端负责地把这项“第一位的工作”抓紧抓好,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宏伟蓝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总的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大于当前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岗职工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各地、各部门要围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分流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基本目标、要求和措施,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加以安排和实施。要把握好职工下岗的宏观调控力度,充分考虑国家财政、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考虑经济发展、结构调整所能提供就业岗位的容量,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和劳动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府各项政策扶持和多种就业服务手段,实行企业自行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相结合,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并重点解决好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问题。盈利企业要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转换机制,减员增效,并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妥善组织本企业的职工分流,不能把他们推向社会。

  二、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由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本行业内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指导,并负责对本行业直属破产企业的职工进行管理。组建再就业服务机构,原则上要利用现有的职能机构和人员,确保工作到位。为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织、管理力量,可从行政机关抽调得力人员到中心工作。

  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的基本任务: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劳务输出等促进再就业活动,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人员,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又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有就业要求而未在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人员。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三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中心介绍的就业岗位,中心可与其提前解除协议;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即与中心解除协议;3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中心应与其终止劳动协议;在中心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可按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同时与中心解协议。被中心解除或终止协议的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失业救济。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按略高于失业救济的标准,第一年南昌市市区按每人每月140元发放,其他省辖市市区和行署所在地的市按每人每月130元发放,其余市、县按每人每月110元发放,以后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标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企业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26%、医疗保险8%、失业保险3%.

  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程序:1、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可能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拟定职工下岗和再就业方案(内容包括拟下岗职工人数、实施的方法步骤、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的措施、下岗职工的组织管理等)、并将方案提交工会和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2、方案(附工会和职代会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当年安排职工下岗人数达到或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10%的,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方案经备案或批准后,由企业统一组织实施。下岗职工名单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企业同级劳动部门审定后,由劳动部门发放《下岗职工证》。已经再就业的,包括自谋职业的,不发《下岗职工证》。持有《下岗职工证》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凭证享受企业所在地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持有《下岗职工证》但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凭证享受企业所在地再就业服务和有关优惠政策。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下岗职工证》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的,《下岗职工证》复印件由该用人单位保存,原件交回原发证单位;下岗职工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下岗职工证》复印件由工商部门保存,原件交回原发证单位,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定期将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劳动部门;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下岗职工证》交回原发证单位。夫妻在同一企业工作的,企业不得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工作的,有一方已下岗,另一方企业不得安排其配偶下岗,双方已经下岗的,由职工选择其中一方上岗;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列军属、残疾人下岗。

  盈利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方案,在充分听取工会和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原则上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具体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财政负担的部分,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负担,地市县企业分别由地市县级财政负担。对困难较大的县(市),在县(市)级财政确已尽力安排了资金的基础上,地市财政要给予支持;省财政可对困难较大的地市给予适当支持。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严重亏损的停产企业、无力承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剂解决。省属企业社会筹资部分,由企业所在的地市、县(市)负责。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其下岗职工生活费标准最低不少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

  社会筹集部分的资金来源:1、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1%提高到3%,从提高国有企业及职工缴费比例所收取的费用中划出80%.2、从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保龄球馆等娱乐业和桑拿浴、芬兰浴、美容业等高消费行业的营业收入中提取5%;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凡人均工资水平超过当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一倍以上的,按其超过当地平均工资部分的10%和职工人数提取(原赣发[1996]24号文件规定的解困资金筹集渠道的第2、3项停止执行)。3、向使用农村和跨县(市)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在城镇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的跨县(市)外来劳动力征收就业调剂金,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缴纳。4、企业和社会各界捐助等。以上筹资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不足的,各地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多渠道的筹资办法,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严禁乱摊派、乱集资。

  各级政府对通过财政、社会渠道筹集的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安排使用,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提出使用计划和分月拨款计划,报同级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核拨。

  切实加强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一定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任何其他方面开支,各级审计部门要进行定期审计监督。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每季度向同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行业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占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分别由企业和行业列支。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再就业渠道

  解决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关键是要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各地、各部门要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就业。要把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政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把发展小型企业、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

  (一)鼓励发展社区居民服务业,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结合社区建设,发展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餐饮、托幼、修理、搬运、家政服务、卫生保洁、配送代购、公用电话、书报信箱等便民利民网点,吸纳下岗职工。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性收费。

  (二)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各类商品集贸市场应出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给下岗职工经营,免收1年工商管理费和租金。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免职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地方税全额征缴后减半返还。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一条街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1年内,地方税全额征缴后全部返还。

  (三)鼓励下岗职工到农村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生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从资源和资金上提供条件和帮助,从有收入时起按有关规定免征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1-3年。

  (四)鼓励企业利用自行条件创经济实体,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金、场地、原材料、设备和技术力量,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经济实体,努力吸纳下岗职工。凡当年吸纳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批准,3年内所得税全额征收后全额返还,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达到比例不足60%超过40%的,2年内所得税全额征收后全额返还;吸纳比例不足40%超过30%的,一年内所得税全额征收后全额返还。允许有偿转让或租赁部分国有资产,开办初期确有困难的,可以一年内免征资产占用费。

  (五)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工交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招收下岗职工;商贸、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企业应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收下岗职工。凡招收女40岁、男45岁以上非本企业下岗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企业可适量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

  (六)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企业通过创办经济实体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启动资金确有困难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可一次性给予资金扶持。

  各地、各部门要确保国家和省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所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

  根据国家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各地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建设,为下岗职工组织多种形式的再就业职业介绍活动和再就业培训活动。

  (一)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现代化信息网络,为下岗职工提供求职、招聘、职业指导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为下岗职工服务的专门窗,加强对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并实行免费服务。

  (二)组织各职业介绍机构与国有亏损困难企业开展“结对子”,“一帮一”活动,制定下达具体任务和工作指标,帮助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三)建立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和招聘广审查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包括私营、合伙经营、外商投资等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均需向同级劳动部门报告,并制订招聘简章报劳动部门审查,然后通过劳动力市场招收。招聘人数中下岗职工应达到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的比例,招聘条件既应符合用工单位需要又要照下岗职工的实际。未经劳动部门审查的招聘简章或信息广告,新闻传播媒体不得刊登和播放。用人单位未按上述程序擅自招聘人员的,按《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查处。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防止职业介绍活动中的乱收费现象,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严厉打击欺诈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五)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下岗职工特点和社会需要,免费为下岗职工开展再就业培训。

  (六)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体系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中的整体服务功能。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在场地安排和使用方面给予支持。职业介绍机构要设在方便下岗职工求职择业的地方,并进一步改善服务设施,增加服务场所面积,逐步建立省、地(市)、县(市、区)联网的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促进再就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劳动部门进行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七)逐步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逐步实施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合理调控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规范。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各地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增强社会保障承受能力和调剂功能。

  (二)下岗职工无论再就业与否,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基金,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办理提前退休。对已在社会保险制度暂未覆盖到的个体、私营、三资企业再就业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机构要为他们续缴社会保险费用提供服务。

  (三)按赣府厅发[1998]14号文件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5月份起必须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职工养老金,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养老金要逐步补发。对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也应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下岗职工分流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已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归个人;已购买部分产权的,如原意购买全部产权的,可按规定购买全部产权;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由当地政府规定。

  (五)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收学杂费;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应全免学杂费。

  (六)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支付能力。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

  (七)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提取的转业训练费可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再就业培训补贴;按规定比例提出的生产自救费可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再就业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工作。

  七、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和领导小组,省委宣传部、省劳动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当地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时间,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和本企业的实际,根据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本《通知》确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发扬党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坚决制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倾向,深入企业和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体察他们的疾苦,听取他们的呼声,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决不允许采取不闻不问、麻木不仁的态度。企业领导班子一定要对国家负责、对企业负责、对职工负责,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的思想,在抓好企业生产经营、千方百计使企业摆脱困境的同时,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坚持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不搞特殊化。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使下岗职工充分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引导他们切实转变择业观念,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群策群力,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关心下岗职工、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良好环境,认真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这“第一位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中共江西省委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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