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5 05:10
人浏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加强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文)精神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结合我县的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1.凡属县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制人员均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2.以合同制人员编制所在单位为参保缴费单位,单位负责为合同制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和缴费,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及比例

  1.缴费基数:按参保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为计征基数;

  2.缴费比例:按参保人月工资总额的21%缴纳,其中单位承担18%,参保个人承担3%.

  三、征缴办法

  1.凡属县财政拨款的单位,实行财政统一支付的,由国库支付中心按照县社保局核定的缴费基数,从参保人工资总额中按3%扣缴;单位所承担的18%,由国库支付中心从该单位拨付的经费中扣缴,若该单位经费不足扣缴的部分,再由该单位自筹资金补缴;

  2.当年应缴费用必须当年缴清。原有老欠的单位原则上分年度逐步偿还,每年偿还比例不得低于20%;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从该单位拨付的经费中扣缴,直到缴清为止。

  四、征缴措施

  1.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将社会保险参保和费用征缴项目列入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对参保和缴费情况进行考核;

  2.加强督查,定期通报。劳动监察部门等要对各单位参保和缴费情况进行督查,对应保不保的单位限期改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拒不参保或缴费的单位,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3.列入离任审计,强化领导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合同制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按时足额缴费。并将单位参保和缴费情况列入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内容之一,增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感。同时,严格落实赣府字(1988)150号文件精神,对长期欠交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得兴建办公楼和购买小汽车及其它控购商品;单位或单位负责人不得评先评优。

  4.严把合同制人员退休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严格把好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录用及退休的进出关口。严格执行财政拨款单位合同制人员退休不得进入财政供养的政策,必须按照规定,退休后按参保情况转入县社保局支付退休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财政拨款单位录用合同制人员时,应及时抄告县社保局,并督促被录用合同制人员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