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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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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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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各部门、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3]12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推进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必要条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加强宣传教育,维护社会稳定为确保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我区的顺利推进,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讲准、内容讲全,引导职工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做好劳保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确保劳保医疗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凡在江北区辖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参保范围。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参保工作,按照区医改领导小组的参保进度要求分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其中,区医保分中心要积极做好新参保单位的政策宣传、基础信息采集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医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地税局要认真做好医保基金的征收工作,确保2003年底前各企事业单位按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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