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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5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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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卫生局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根据《无锡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

  三、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详见《药品目录》)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使用中成药、草药和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参保人员在急救、抢救期间使用规定的“急救、抢救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五、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负。

  六、《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中删除:

  (一)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文号的;

  (二)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

  (三)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四)经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五)国家、省有关部门明确取消的药品。

  七、凡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均参照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八、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行为。要切实加强药品管理,不能经营、销售营养滋补品、异

  型包装药品和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严禁以药换药、以药换商品。

  九、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凡“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中的药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下达的价格,凡医院自制治疗性制剂价格,按市物价局规定执行。所有药品都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

  十、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严格按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参保人员住院治疗需要使用自费药品或部分自费药品,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在处方和病历中,西药和中成药的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的名称采用药典名。

  十二、医生应根据病人的病情凭病历开处方,同时间、同品种不得分开二张处方;原则上一次处方量:急性病以3-5天量为限;慢性病以7-14天量为限(中药一次以5-7帖为限)。

  十三、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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