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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秦皇岛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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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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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市属各企业:

  现将《秦皇岛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0年11月25日

秦皇岛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及《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施范围。我市辖区内城镇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都应为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解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的补助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的补助。

  第三条 筹资标准和渠道。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具体筹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情况、负担能力及职工医疗消费水平等情况自行确定,报同级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筹集额度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列支不足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列入成本,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两方面:一是用于参保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具体办法由企业作为投保人,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金额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经济状况、职工原来医疗消费水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情况,参考以下标准自行选择:每人每年交保险费48元,保额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每人每年交保险费66元,保额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每人每年一次交保险费88元,保额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20万元。保险公司负责90%医疗费的补助,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0%。费用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二是用于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本企业经济情况、职工原来医疗消费水平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筹集等情况,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集中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企业每年应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六条 各县、区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由各县、区根据本暂行办法,自行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与《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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