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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至2005年度汕头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及社会保险待遇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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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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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省府办《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和十一届第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从2004年7月1日起,汕头市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即:企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区县管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和计发办法(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区维持现状不变)。为确保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汕头市企业职工(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以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工资基数

  (一)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1、汕头市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月人平工资670元,缴费个人按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四项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超过670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670元的60%按60%计征。其中南澳县缴费工资上下限的基数标准按670元的80%确定。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按月人平工资982元为基数,超过982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失业保险费,低于982元的60%按60%计征。

  3、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缴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月人平工资982元为基数,超过982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982元的60%按60%计征。

  (二)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1、企业职工以670元为基数,超过670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医疗保险费,低于670元的按670元计征。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以982元为基数,超过982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医疗保险费,低于982元的按982元计征。

  二、缴费比例

  (一)汕头市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按17%,个人按8%;

  (2)失业保险:单位按2%,个人按1%;

  (3)工伤保险:单位按0.5%;

  (4)生育保险:单位按0.5%;

  (5)医疗保险:单位按8%,个人按2%.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具体比例是:

  (1)单位按2%;

  (2)个人按1%.

  (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具体比例是:

  (1)养老保险费:个人按8%;

  (2)医疗保险费:单位按8%,个人按2%.

  三、待遇标准

  1、汕头市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以670元为基数,按规定相应核定,其中南澳县以670元的80%为基数,按规定相应核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2、汕头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执行标准另行通知。

  3、企业离休干部按省、市有关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规定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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