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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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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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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社宇[2002]11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59号)精神,现就我区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以及因工伤残按劳部发11996]26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执行时间: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方法: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办法进行调整:

(一)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30年及以上,现基本养老金水平在400元以下的,按60元调整;现基本养老金水平在401元以上600元以下的,按50元调整;现基本养老金水平在601元以上的,按40元调整。

(二)退休时缴费年限满20年以上30年以下,现基本养老金水平在400元以下的,按55元调整;现基本养老金水平在401元以上600元以下的,按45元调整;现基本养老金水平在601元以上的,按35元调整。

(三)退休时缴费年限不满20年,现基本养老金水平在400元以下的,按50元调整;现基本养老金水平在401元以上600元以下的,按40元调整;现基本养老金水平在601元以上的按30元调整。

(四)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因工致残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按相同缴费时间人员调整标准上浮一个档次调整。

四、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审批工作。所需资金,参加社会统筹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为使调整工作尽快到位,各地可先用结存基金垫资发放。然后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据实将调整结果列表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由自治区再统一给各地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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