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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离休人员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用车包干费列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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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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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等六部委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的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发给离休人员的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用车包干费列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统筹项目的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包括:

  按照《关于给部分离休干部发放护理补助费的通知》(京组通〔1999〕65号)规定,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的护理补助费100元(不包括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

  按照《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京组通〔1998〕59号)、《关于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增发护理补助费的通知》(京组通〔1996〕44号)及《关于为部分离休干部增发护理补助费的通知》(京组通〔1995〕32号)规定,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发放的护理费及护理补助费199元。由企业党委或组织部门审定批准后,将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丛干部名单及医疗部门出具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证明按养老保险费缴拨渠道报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享受待遇。

  二、列入统筹项目的用车包干费,按照《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用车定费包干标准的通知》(京组通〔1991〕195号)的规定,标准为:副市级和享受副市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70元;享受副市级医疗、住房待遇和局级(含享受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县、处级(含享受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0元;处级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元。按照《关于对本市部分离休干部在医疗、交通方面给予照顾的补充通知》(京组通〔1992〕25号)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中享受“优诊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及企业1983年底以前的非国家行政级而工资额高于行政15级工资额、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用车包干费每人每月按50元标准列入统筹。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30号)的精神,自2001年1月1日起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我市管理。铁路系统离休人员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其离休费列入统筹的项目及标准执行行业统筹移交我市管理的有关规定,离休人员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用车包干费列入统筹的标准及时间执行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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