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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实际用工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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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6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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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虽然员工已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鉴于员工尚未有事实上的上班,也就表明公司并未对该员工有实际用工,亦即与公司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故员工维权的相应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

  1月11日,季小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因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有一些遗留问题没有处理,季小姐提出半个月后再来公司上班,公司表示许可。不料,季小姐次日驾车前往原用人单位途中却由于车辆碰撞而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季小姐的父母以上述劳动合同为凭,要求有关部门从劳动保险基金中给付丧葬补助费及直系亲属救济费。因遭到拒绝,其父母先后提起了劳动仲裁和诉讼,但均被驳回。

  点评

  虽然《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3个月至12个月。”但劳动保险基金的给付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而《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3款也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有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发生实际用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结合本案,虽然季小姐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已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鉴于季小姐提出半个月后上班,而公司表示许可,且季小姐事实上并未上班,也就表明公司并未对季小姐实际用工,亦即与公司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故季小姐父母的相应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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