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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天无休,违反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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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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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揭晓的重庆市劳动模范、云阳县云阳镇环卫所职工谭素清为给城市“美容”,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为了不影响市民的工作和休息,她每天的清扫工作必须在早上7点之前完成。为此,她每天清晨4点就要起床、5点上街打扫。做完“大扫除”后,还得来回在街上“巡逻”保洁,一直要干到中午12点。吃完午饭后,下午1点至2点再次“大扫除”,随后继续保洁,直到太阳落山才能回家。一年365天,谭素清没能陪家人过一个双休日和节假日,至今已在清洁工岗位上坚守了19年。(《重庆晚报》12月25日)

  19年如一日,环卫工谭素清可谓是在平凡的岗位上干出了不平凡的事业,获得劳模称号,可以称得上是名至实归。然而,当我看到“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一年365天,谭素清没能陪家人过一个双休日和节假日”这样的报道时,不仅为她的奉献精神所感动和震撼,更为其所在单位的不人道而感到震惊。全年365天无休,就算职工任劳任怨,负责任守法律的用人单位是不是就可以突破劳动法的规定,这事实上是不是已经涉嫌违反劳动法?

  生活中,我们确实需要奉献精神,我们也需要激励后人起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劳动模范,但劳模不应该是建立在放弃自己的权利,更不是建立在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的。劳模不仅应该获得全社会的尊重,也应该获得用人单位的尊重。获得荣誉固然可喜,而劳动者权益保障无疑更具有普遍价值。

  一边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一边却又慷慨地赐予劳动者劳动模范的称号,并号召我们学习劳模,我们究竟应该学习劳模奉献的精神,还是学习其放弃自己权利的做法呢?而用人单位在剥夺了(不管有意还是无意)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的同时,却“培养”出了一个劳模,这种做法究竟应该值得推广,还是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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