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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雇赔偿金 工龄是否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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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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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李某2002年1月进入某公司上班,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2009年6月到期,2008年12月3日单位通知其不用再来上班。李某多次向单位主张权利未果,于2009年3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单位无故将其辞退,已经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审理中,查明李某月平均工资为2100元,李某主张应从其入职以来按工龄支付双倍赔偿金一共是2100×7×2=29400元。单位答辩不同意,认为最多是分段计算:即2008年前按经济补偿标准计算,2008年后按双倍赔偿金计算,一共是2100×6+2100×1×2=16800元,仲裁委员会应该如何裁决呢?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评析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双方是没有争议的,符合法律规定,但争议焦点是赔偿金的年限是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知,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如果有不同规定,则分别按其不同的规定来执行的意思是明确的。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即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用工之日起计算。如果是2008年前入职的,赔偿金则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最后,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民事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原来规定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以按照新法规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原法规定对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有较大变迁,如果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新法定情形而让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工作年限而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则显失公平与合理。

综上,郑律师认为:劳动合同履行期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阶段的,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年限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因此,本案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单位的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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