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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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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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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0〕164号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患有特殊疾病(以下简称“特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更好地满足特病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切实减轻特病参保人员医疗费自付负担,结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决定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计付办法。

凡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规定取得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治疗的,每年度按就诊医院最高级别,只计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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