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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5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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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人社厅印发文件,明确了今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从2011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100%,由个人选择确定;缴费比例调整为20%。

  近年来,虽然陕西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已降到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但对一些困难人员来说仍然偏高。陕西省经过反复测算研究,将最低缴费基数降低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缴费基数范围确定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自主确定。

  陕西省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2008年至2010年,为应对金融危机,做好稳定就业工作,陕西省把这一比例设定为19%。

延伸阅读: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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