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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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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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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安监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了企业高温津贴标准。该标准于今年6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

  《通知》还规定,实施高温津贴后,用人单位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积极采取其他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同时,要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

  同时,《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

  《通知》规定,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支付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阅读延伸:工资福利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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