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变身”协管员 “诉前考察”惹争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5 10:15
人浏览

  轻微刑事案件,嫌疑人认罪态度好,就可去做交通协管员或义工悔过。表现好的,检察院将不再起诉,犯罪嫌疑人将不用去坐牢。 2011年年初,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的“诉前考察”制度引来热议,有人叫好,有人担心此举会为权力寻租打开方便之门。如今,8个多月过去,情况如何?

  “诉前考察” 案例

  对于现年25岁的河南省新密市小伙刘彦辉来说,过去4个多月的人生轨迹就像过山车一样跌宕起伏:先是因为交通肇事撞死路人被刑拘,接着被新密市检察院告知对其暂缓起诉,条件是必须认真做好15天的交通协管员工作。

  刘彦辉能获得这次意外的“赎罪”机会,得益于新密市检察院从2011年初开始推行的“诉前考察”制度。

  2011年1月27日11时30分,刘彦辉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到超化镇镇区大道金星烟酒门市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杨某相撞,致杨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刘彦辉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1年4月11日,刘彦辉被公安机关移送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刘彦辉的行为虽然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新密市司法局诉前考察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该市检察院决定设立15天的考验期,如果刘彦辉在考验期内遵守纪律,且至少参加一次公益活动,他将不被起诉。

  “如果不被起诉,我最担心的‘污点’就不会出现,档案里将没有犯罪记录。”面对从天而降的机会,刘彦辉当即表示接受。随后,新密市检察院安排他配合当地交警维持交通秩序。而他每一天的表现,都由新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记录在案。

  此后,每天早上7点半,刘彦辉都会准时来到指定道路,身穿印有“交通文明劝导”字样的T恤,手持小红旗,认真重复“停步”与“放行”的旗语。看见有人等红灯时越线,或开车没系保险带,刘彦辉都会立刻走上前,轻声劝说。到晚上7点,刘彦辉才会离去。

  与刘彦辉一样在做“义工”的,还有涉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嫌疑人王亮和涉嫌盗窃犯罪的嫌疑人张二卫。他们涉嫌的罪名虽各有不同,但都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

  检方应对质疑

  随着“诉前考察”制度推行,引来了一些专家和群众的质疑。

  有法律专家认为,检察机关此举是“越俎代庖”,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定罪要以起诉为前提,只有在检察院起诉后才有法院定罪的问题。现在,检察院自己决定不起诉,直接就绕过了法院的审判权。

  更让一些群众担心的是,“诉前考察”制度可能会催生“人情案”,让检察院有了通过滥用“起诉裁量权”为权力寻租的空间。

  “此举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142条第2款的规定。” 新密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张永超介绍说,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张永超说“诉前考察”并非“决定不起诉”。若考察期间犯罪嫌疑人履行义务及悔罪表现很好,就不再起诉;如果情况相反,就会诉至法院,由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是适用此制度的前置条件。”张永超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必须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要求或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嫌疑人应当通过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有物质损失的,还要进行赔偿并已实际履行。

  “实际上,我们是增加了自身的工作量。”该院检察官黄利朋说,推行“诉前考察”制度后,检察机关在相关案件上仅仅了解案情显然不够,还需要频繁走访案件当事人并征求各方意见。犯罪嫌疑人进入考察期后,检察官还得抽空与其交流,通过不定期抽查,由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单位、学校、社区等帮教组织,协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和帮教……

  “诉前考察”的条件

  据了解,所谓“诉前考察”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且涉罪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在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前,愿意悔过,主动申请委托专业社工组织对其进行考察,如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则可在考察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检察机关将对其提起公诉。社工组织的意见在检察机关的最终处置中起重要作用。

  新密市检察院公诉科长张耀锋介绍说,适用“诉前考察”的案件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恶性较小,且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二是案件本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三是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较好,属偶发性犯罪并且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四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

  同时,对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嫌犯应当通过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有物质损失的,还要给受害人予以赔偿,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要求或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

  “诉前考察”对象要履行的义务是,一是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到新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义务交通协管员。二是涉嫌其他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到新密市光荣院或新密市各敬老院作义工。三是是劳动期限为15日。四是在参加劳动期间,认真改造、悔过自新、学习法律知识、写出个人心得体会,遵守接收单位纪律、听从接收单位安排。五是得到接收单位好评。

  简单地说,就是量刑在3年以下的轻微偶发性刑事犯罪,如果事实清楚,嫌疑人可通过在考察期内做义工进行忏悔,若表现良好,就可以不再起诉。刘彦辉、王亮、张二卫正好符合这个规定。

  新密市检察院的做法“与社区矫正相似,只不过是把关口前移。”张耀锋说,如果还按照以前的惯例,刘彦辉、王亮、张二卫会被直接公诉,接受法院的审判,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判决结果往往也是“缓刑”或“单处罚金”。

  谁来监督“考察”?

  据了解,对“诉前考察”对象,新密市检察院与共青团、志愿者协会、老年协会等配合,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安排他们参加不同的公益活动,除做交通协管员外,还可到社区、敬老院、慈善机构等做义工。对于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安排他们做交通协管员。

  考察期间,检察官会不定期抽查,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单位、学校、社区等帮教组织,协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和帮教,考察期满后,帮教组织对其表现要出具书面材料。

  如果得到好评,就不再起诉,相反,就会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从2011年推行“诉前考察”制度以来,已有51名犯罪嫌疑人得到这一“特别待遇”。其中17人因在考验期内遵守纪律,被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起诉,另外34人正在接受考验。

  郑州大学法学院鲁嵩岳教授说,“诉前考察”制度不是一种定罪免刑的认定,是犯罪问题非犯罪处理的一种方法。这是一种国际化的趋势,这种趋势是基于对犯罪本质的认识的结果,同时可节约司法资源。

阅读延伸: 劳动全文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