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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爱车投保交强险 出借后肇事连带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5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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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爱车借给朋友使用,不料朋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而爱车又没有投保交强险。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肇事车车主王某被判令在交强险限额内与朋友胡某连带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010年11月4日15时许,胡某驾车沿孤滨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不慎与驾驶摩托车的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所骑摩托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胡某驾车逃逸。张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头痛、头皮擦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张某住院3天,支出医疗费用2491.25元,后回家输液治疗7天,支出医疗费用669.2元。摩托车损认定为1980元,张某另支出施救费200元。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索赔,张某将王某和胡某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是王某,胡某是在借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该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王某辩称,胡某是在借用我的车送人的时候出的事故,我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各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无异议,对该认定应予以采纳。对给张某造成的损害,胡某应全部赔偿。王某作为肇事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与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胡某与王某连带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施救费以及摩托车损失共计7981.01元。

  阅读延伸:工资福利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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