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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调解不应恃强凌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5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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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少年舒欢,因家境贫寒今年不得不辍学跟表哥到深圳打工。一家塑胶丝花加工厂的老板明知他尚不满16周岁,但仍让他借用别人的身份证登记职工信息。他上班的第3天,就被一台“老古董”啤机碾伤了右手,失去右手无名指。舒欢和母亲去当地劳动站要求工伤认定,劳动站的工作人员却说只要进行司法鉴定就可以了。但他母亲事后一打听,掏1000元所作的司法鉴定并不能替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他们再去找到劳动站理论,劳动站工作人员力劝舒欢和老板调解。最后劳动站工作人员说出真相:“你这个是童工,一作工伤认定,就会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来执行,这个赔偿标准就会比一般的工伤赔偿高很多……你先拿这个司法鉴定结果与老板协商吧。”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舒欢七级工伤伤残一次性赔偿金应是20.19万元。但调解员意味深长地劝导:“把老板逼跑了,你们一分钱也拿不到……”最终舒欢和老板达成一次性赔偿11万元的协议。(见9日本报本版《童工痛失手指,再也无法作出OK手势》)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个经济繁荣的地方,还会出现压缩劳动者合法权益空间的现象。看来,任何一个地方如果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作为发展经济的永恒道理的话,经济发展了也不会是劳动群众的天堂。如今有一个现象,压缩劳动者权益空间的手段之一,就是利用调解来恃强凌弱。

  调解历来被视为我国司法制度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法宝,调解本身没有什么不对,是欲对簿公堂的对立双方化干戈为玉帛的最好方式。但前提是调解人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比如对劳动纠纷的调解,调解人的态度不一样,通常得出依法调解的结果也不一样。

  郑州市总工会有位法律工作者对笔者讲,调解便于纠纷尽快解决,在当事人双方各让一步的调解过程中,有人讲调解中弱势一方的劳动者会吃些亏,其实也不尽然。比如,有一次她接手的一起补缴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不太健全,仲裁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时效和仲裁申请时效等同,如果作出仲裁,只能要求企业补缴仲裁时效期内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而她在调解中,向企业说明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职工人心稳定对企业发展利大于弊,最终企业同意补缴所有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费。

  遗憾的是,为劳动者着想的劳动纠纷调解者并不多,能公正地站在双方当事人立场的调解者也不多,大多调解人更偏爱站在老板这一强势方。原因很简单,说好听的,是保护好企业更有利于经济发展;说不太好听的,和老板交朋友比和穷工人交朋友更有“利”可图。再有一个客观原因,调解比裁判能一劳永逸地结案,劳动争议裁决存在一裁二审的可能反复,调解无论是否合理合法,一旦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就彻底算是结案了。

  不少工伤致残的赔偿案件一目了然,责任分明,仲裁可以实行一裁终局制,但调解人总是对劳动者隐瞒相关的法律规定采取一吓二唬的方式,让劳动者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有些官员片面地把调解理解成为企业服务,将伤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作为服务企业的一种形式。

  当劳动纠纷的调解偏离了轨道,成为恃强凌弱的橡皮筋时,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规定也被架空了,劳动法律难以让企业老板产生敬畏之心,反而会觉得是最容易踩在脚下的法律法规。(金备)

  阅读延伸:工资福利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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