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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挪用69万人工费 拒付农民工工资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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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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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令 冯婧懿/绘

  近日,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联合破获了我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根据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关规定,有能力支付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35万余元的包工头吴某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吴某是哈市群力新区某工地的包工头,今年年初,他雇佣了李某等100余名来自外地的农民工进行施工。8月中旬,经过全体农民工签字同意,吴某从开发商处拿到了69万元的支票,其中包括全体农民工工资35万余元。但吴某拿到支票后一再拖延,不为农民工发放工资。半个月后,李某等人突然发现吴某“人间蒸发”,手机也一直是关机状态。李某等人四处寻找,经上访,最终由哈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受理此事。

  根据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哈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认为包工头吴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迅速将此案移送至哈市刑侦支队。通过刑侦部门的立案侦查,9月末吴某在哈市被抓获,并承认自己已从开发商处领取了69万元人工费,却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挪为他用,同时承认采取关闭手机、频繁更换住址等方式逃匿。10月末,吴某仍未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哈尔滨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批捕。

  哈市刑侦支队调查发现,吴某已将从开发商处拿到的69万元全部挥霍,目前哈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正在配合哈市刑侦支队极力追讨35万余元农民工工资。等待吴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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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见习记者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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