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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异常却不通知 单凭揣测自吞苦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6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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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年做服装鞋帽生意的苏女士与生产商韩女士既是好友,又是合作多年的伙伴。为采购今年的冬季商品,她给韩女士下过一份订单。因在通常时间内未收到货物,她未打电话核实便猜测韩女士不会为其供货了。结果是,她从别处订的货刚到,韩女士发的货也到了。苏女士怕占压资金拒不收货。近日,经法院调解她如数支付80万元货款,才使争议得到平息。

  事 由

  少问一句话 多进一倍货

  今年7月12日,苏女士向韩女士发出订单,要求按市场价购进一批服装、鞋帽。同时提出该要约从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答复有效。韩女士收到该订单后立即组织生产,并于8月9日将货物发出。

  按照通常习惯,苏女士最晚可在9月初收到货物,但该批货物因客观原因,直到10月9日才到店里。而她此前未与韩女士通个电话问明情况,即从他处订了同样的货物并已交货。

  面对这种情况,韩女士坚持要求苏女士履行合同签收并付货款。苏女士则因担心货物积压造成亏本,以多种理由拒绝。

  侵 权

  送货算承诺 拒收违法理

  苏女士认为姐妹关系再好,也不能让其做亏本生意。韩女士辩称自己如约履行供货义务,运输途中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货物晚到,责任不在厂家。主审法官认为双方基于信任、按习惯进行交易没有错,但因缺乏沟通造成了被动局面。

  苏女士说货物晚一个多月才到,超过了要约规定的一个月期限,故不应接收这批货物。法官认为韩女士虽然没有以通知方式进行承诺,但其在要约期限内以交货方式进行承诺,合同随之成立。如果苏女士不服从调解,即使判决也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无奈,苏女士只得接受调解。

  解 析

  虽然收货晚 承诺亦有效

  针对苏女士争辩的几个问题,路民律师说:《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就是说,收到订单后,韩女士除以口头、书面、电子文书等形式表示履行合同的承诺外,可依据交易习惯通过行为进行承诺。

  苏、韩二人有多年业务往来,彼此有良好的信用关系。韩女士接到订单即组织生产,而后以发货方式做出承诺。依据《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所以,该发货行为在苏女士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内做出是有效的。

  再者,由于在运输途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货物晚到。按照《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因此,苏女士在按通常习惯未如期收到货物时立即通知韩女士其承诺迟到,那么,韩女士的承诺就不发生效力。然而,苏女士怠于通知对方,对方又依习惯做出承诺,故该承诺一经做出便有效,不容苏女士不收货、不付款。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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