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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民工落户城镇须尊重本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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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6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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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日前出台《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农民工落户城镇必须完全尊重本人的意愿。同时,还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据了解,《实施意见》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同时,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未来,吉林省还将逐步在全省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使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和其他暂住人口在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就业培训、职业技能考试、计划生育、考取驾照、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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