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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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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6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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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本月起我省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将提高40至100元,以失业保险金为计发基数的其他待遇也将相应提高。

  据介绍,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我省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11年1月起执行的。时隔1年,我省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为4档,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的60%至70%核定失业保险金。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670元增至770元,提高100元;最低标准由480元增至520元,提高40元。(各地详细缴费标准请见河工新闻网http://www.hbgrb.net)

  广大读者和职工可拨打各设区市失业保险服务电话咨询。石家庄市0311-86044477、承德市0314-5901317、张家口市0313-2063119、秦皇岛市0335-3262605、唐山市0315-7215386、廊坊市0316-2227970、保定市0312-2096196、沧州市0317-3206610、衡水市0318-2215827、邢台市0319-3690192、邯郸市0310-20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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