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新入工伤生育险20日前请办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6 11:30
人浏览

  从1月1日起,北京工伤、生育保险实现全覆盖。今天上午市人力社保局提醒用人单位,须在本月20日之前到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否则要按相关规定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保局介绍,北京生育保险新政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过去,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今后调整为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是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每年新核定的社会保险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在同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生育津贴均以此数据进行计算。每年1至4月份的生育津贴暂按上一社会保险年度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待每年新核定的社会保险年度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产生后,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依此补发生育津贴差额部分。

  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新纳入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于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需补缴相应的工伤、生育保险费时,需要按规定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作者:代丽丽

  本篇文章内容由法律快车劳动法 整理所得,更多相关文章:

  [page]2011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规定

  工伤保险的特点六点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