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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需要加班 员工不服从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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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6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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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农民工李某系一家化工公司催化车间技术骨干,一个月前,因公司催化车间1号催化炉发生故障急需抢修。公司通知李某加班抢修,李某却以是双休日为由拒绝加班,由此造成了公司1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决定由李某赔偿损失。

  【案例】:农民工李某系一家化工公司催化车间技术骨干。一个月前,因公司催化车间1号催化炉发生故障,影响生产而急需抢修。公司通知李某加班抢修后,李某却以是双休日、其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加班为由拒绝。由此导致抢修被迫拖延了两天,也致使两天停产,造成公司1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近日,公司决定由李某赔偿损失。但李某不服,认为公司擅自决定加班加点违法,其不应对拒绝执行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担责。李某的理由成立吗?

  【分析】:李某的观点是错误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一方面,公司基于特殊情况有权要求李某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则进一步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表明,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加班,但如果是用人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则其在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此限制。即本案公司由于催化炉发生故障,影响生产而急需抢修,未与工会和李某协商即要求李某加班并不违法。与之对应,李某拒不按公司要求加班则已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

  另一方面,李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正因为李某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特殊情况下加班的规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决定了其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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