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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依法签劳动合同 职工获赔二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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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6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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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舒某等五人由于在社保的缴纳上与单位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劳动合同也迟迟未能签订,工作近一年后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仲裁庭,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缴纳社会保险

  日前,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成功调解一起五名职工诉句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争议案,五名职工获赔二十万元。

  一、案情介绍:

  舒某等五人于2012年3月经句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录用担任营销总监和销售经理一职,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和3000元,工作近一年后,2013年2月五人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仲裁庭,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缴纳社会保险。

  庭审过程中,单位提出自五人入职以来,单位曾多次提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发出《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书》,但是由于五人户籍所在地为南京,五人希望能继续在南京参保,而单位所在地为句容,根据法律规定,应在单位所在地句容参保,由于在社保的缴纳上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劳动合同也迟迟未能签订。

  二、法律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八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三、案件评析:

  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强制性义务,针对部分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但是从本案实际来看,法律赋予单位的这把利器,单位是高高扬起却轻轻落下,最终让自己陷入不利的泥潭,终将承担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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