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劳动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3年元旦放假时间安排以及接下来三个月内的节假日具体有哪些。节假日除了给上班一族休息时间,也有不少的企业安排加班,在各种工时制度之下加班费的发放标准又该怎么算?员工应该如何在加班费纠纷处理中正确维护自己利益?本文为你提供你全面详尽的知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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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3年元旦放假时间
二、2013年1月至3月份节假日
三、标准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公式和法规
四、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费标准
五、加班费纠纷处理建议
【正文】
一、2013年元旦放假时间
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1月1日调休,放假3天。
其中:
2012年12月30日(星期日)公休
2012年12月31日(星期一)
2013年1月1日(星期二)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2012年12月29日公休调至2012年12月31日(星期一)
即:2011年12月29日(星期六)、2013年1月2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二、2013年1月至3月份节假日
2013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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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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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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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月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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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小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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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月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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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六 |
初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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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九大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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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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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十三 |
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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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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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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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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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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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月廿一 |
廿二 |
廿三立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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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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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九 |
正月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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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 |
春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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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 |
初三 |
初四 |
初五 |
初六 |
初七 |
初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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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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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九雨水 |
初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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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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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十七 |
十八 |
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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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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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二十 |
廿一 |
廿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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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 |
廿四惊蛰 |
廿五 |
廿六 |
廿七 |
廿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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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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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
二月初一 |
初二 |
初三 |
初四 |
初五 |
初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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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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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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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九春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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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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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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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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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公式和法规
加班费是用加班时间乘以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但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里,我们只能知道加班加点相对于正常工资的“倍数”,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分别按照工资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而没有每单位工资标准(即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的规定。这也是有些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少发劳动者加班费的根源所在。这是一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就明确规定,加班费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所以,我国还应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以免用人单位钻法律不尽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班费(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1、延长时间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1.5×加班时间。
2、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2×加班时间。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3×加班时间。
节假日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费标准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page]
五、加班费纠纷处理建议
问题一:有很多曾在一起或正在一起的同事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曾任职或正在任职的同一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而这些同事分别又以其余同事起诉的案件中证人的身份出庭,来证明其余同事加班的事实。
【建议】单凭同事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主张权利一方的加班事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否则法院不能仅凭证人证言来认定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
问题二:劳动者索要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一方未到庭应诉,法院能否支持劳动者的主张?答案是否定的,虽然用人单位放弃了自己的答辩权,但是该行为的发生并不能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劳动者可以不用证明自己的加班事实。因为这是两个法律问题,不得相互混淆。
【建议】即用人单位发生了拖欠工资的行为,你可以注意随时保留一些证据,例如用人单位承诺过一段期间给付工资,你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及其他书信的形式证明你曾经向用人单位主张过该权利;也可通过向有关行政机关主张权利,来达到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合法保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犯。
劳动者在保留与加班有关证据的同时,还应严格按照解释中规定的条款在仲裁时效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自己的权利仍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以最终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