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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还延期可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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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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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学英语的小牟应聘电器公司的文员岗位,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将她调整到技术维修组,并延长试用期一个月。随后,单位又以她“不服从安排”等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单位延长试用期一个月违反法律规定,一审被判支付小牟经济补偿金820元。

  事实:调整岗位又单方解约

  小牟是万州区长岭镇人,2010年毕业,学的是应用英语专业。今年4月25日,小牟被重庆某电器公司招聘为工程部文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即从2012年4月25日至2013年4月24日)。同时,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试用期为2012年4月25日至2012年6月24日,共两个月。

  6月30日,电器公司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对小牟的工作进行调整,将她调到了维修组当维修员,并延长试用期一个月。据了解,对小牟工作的调整,电器公司只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人员调任通告,并没有向小牟送达书面通知。

  7月3日,电器公司以小牟“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拒绝到新岗位工作”等为由,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单方解除了与小牟的劳动关系。“7月3日上午我还正常上班,7月3日下午公司就单方面将我辞退了”,小牟随后找公司讨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社会养老保险费等,但双方协商未果。

  争议:自动离职还是专业不符

  无奈之下,小牟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社会养老保险费共3033元。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电器公司支付小牟工资1877.34元,驳回了小牟的其他请求。

  不服仲裁结果,小牟随后将电器公司告到万州区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20元、代通知金1641元及赔偿2012年5月、6月社会养老保险费572元。小牟诉称,她应聘的岗位是文员,但公司调整的新岗位与其所学的专业不符,她要求与公司协商或提供培训,但公司拒绝了她。

  电器公司辩称,小牟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换工作岗位后又不愿意上班,小牟属于自动离职,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延长试用期违反法规

  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双方各执一词,到底听谁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牟是应用英语专业毕业,电器公司没对小牟进行维修培训,小牟没有维修技能,且电器公司没有向小牟书面送达调整工作岗位通知。另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小牟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电器公司延长试用期1个月,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电器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小牟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小牟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因小牟在电器公司的工作期限不满6个月,小牟的月工资为1641元,小牟的经济补偿金为820元。

  另外,小牟要求电器公司赔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调整范畴,法院对此不予调整,小牟可向有关部门另行主张。日前,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电器公司向小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20元,驳回小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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