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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学徒能不能约定服务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1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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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

  王某去年年初到某公司工作。今年3月辞职时,公司称王某是到公司后学习的工作技术,按公司规定在本公司学徒后未干满2年的,辞职需支付违约金,扣发了王某的工资1000元。王某对公司的做法不服,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了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只要用人单位不是用专项资金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通过调查核实,人社部门认为王某在该公司只是进行了一般的学徒培训,单位并未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其进行培训,所以约定服务期、扣发工资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遂依法向该公司下达改正指令书,限期补发了王某的工资1000元。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培训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

  (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

  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

  (三)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有的反映,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某个项目或者某种技术革新,给员工提供费用较大的培训,但脱产时间一般不会很长,更多的采取非脱产方式的专业技术培训。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必须脱产培训一定时间以上,才能约定服务期,许多接受培训的劳动者不履行约定的服务期而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损失,这样规定,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培训利益,实际上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培训上产生顾虑,不利于劳动者的发展。一般情况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单位越不可能使其脱产培训很长时间,而只能采用非脱产的方式。总之,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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