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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轻孕妇工作应与孕妇协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1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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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以这一规定调整怀孕女工的工作应当与女职工协商。

  已婚的张女士是一工厂总厂配电车间的工人,前不久怀孕,厂方为了孩子和她的健康,决定将她调离配电车间,安排到总厂下属的一分厂办公室作收发。张女士对此并不认可。因为总厂离她家较近,步行上班下班只有几分钟的路程。而分厂离她家较远,坐通勤车上班下班都要一个多小时。为此她可以不同意厂方的安排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等这样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以这一规定调整怀孕女工的工作应当与女职工协商。从厂方作出的规定看,将张女士从总厂配电车间调出,调到分厂作收发,是保护了张女士和孩子的健康,但因为分厂离张女士的住处较远,上下班,要各坐一个多小时通勤车,这给张女士带来了新的不便。厂方应当尊重张女士的意见,在总厂安排适合她怀孕后的工作。(王景龙百权晓翠)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生育津贴相关规定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五个月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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