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孕妇禁止接触有毒化学物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1 06:21
人浏览

  核心内容:由于有毒有害物质可以通过胎盘血液进入胎儿体内,影响胎儿成长发育,所以女职工在待孕、怀孕期间应禁忌接触有毒化学物质。

  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其适用范围:我国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其内容为:①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②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包括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③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哺乳期间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溴、甲醇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因为这些毒物可以通过衣物、用具和身体带回家,通过乳汁、皮肤侵入婴儿体内,影响胎儿、婴儿成长发育。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对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从事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还肩负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主要职责。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是完成这一人类自身再生产重担所必不可少的时期,在女职工生理机能发生变化的期间,更需要对女职工加以特殊的保护。

  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