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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工作服与业户打架遭公司开除不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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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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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先生因为穿着工作服与业户发生冲突,公司认为给单位造成了极坏影响,解除了与于先生的劳动合同。于先生提起劳动仲裁,没有获得支持。昨日记者获悉,于先生提起诉讼后,西岗区法院认为公司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并没有违约,驳回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公司制定违纪处理规定

1999年5月15日,于先生和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解除一项中,约定原告如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被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3年3月18日,商品城公司工会委员会作出规定,决定对严重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规定职工打架斗殴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并规定公司不承担任何补偿。与业户发生冲突被开除

2005年11月27日下午,于先生身着市场工作服,与在商品城经营水果的业户发生冲突,后经派出所查证,是于先生首先打了业户胸部一拳,并与他人互相撕拽在一起。当月29日,商品城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以于先生打架为由,决定解除与于先生的劳动合同。于先生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西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于先生的申诉。不服从劳动仲裁,于先生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违约解除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支付各种费用69120元。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合法

西岗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市场内身着工作服与业户打架,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被告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未违约。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系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并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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