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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辞工不合法 迟一天也应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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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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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过了30天试用期,却在第31天被单位辞退。李某很不服气,认为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遂将单位告上了法庭。日前,无锡市滨湖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某诉称,2009年11月10日,他开始在单位工作,至2009年12月10日单位通知其离职时,30天试用期已结束,因此单位的解约行为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被告单位方则辩称,单位在试用期内做出不予正式录用的决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位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试用期至2009年12月9日止。并且,该单位出具的员工离职通知单中也未注明离职原因,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终,该单位被判决支付李某工时奖金561元、赔偿金19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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