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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产假不安排工作也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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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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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1996年参加工作,并于该厂签订10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当他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被别人顶替,本部门领导不予安排工作。岳某认为,自己于工厂签订10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位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他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他的工作。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职工工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力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该厂虽然没有解除与岳某的劳动合同,但是不安排工作,不保障女职工的基本权利,其性质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一致的。因此,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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