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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患病期间不能解除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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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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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毕业于北京某名牌大学,八十年代分配到某研究所工作。1996年底,李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随后两年多次回老家休养治疗,病情稍稳定后又回单位上班。1999年下半年,李某先后两次向自己所在的基层单位领导递交辞职报告、调动申请,当时单位表示同意,后李某离开研究所到其他单位试用,但未办理调动手续,未过几日,李某病情加重,只得回家休养治疗。1999年底开始,研究所停发李某的工资。2000年初,研究所以文件的形式发出通知,以李某擅离工作岗位为由,对其按自动离职作出处理,但没有向李某的法定代理人送达。李某的家人得知此事,多次来京反映问题,但单位仅同意给付部分补偿金。李某家人提起人事争议仲裁,仲裁机关支持了李某家人要求单位撤销决定、补发病假工资、赔偿仲裁费用等。然而研究所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判决结果:李某所在单位的处理决定无效;支付李某4年多时间的病假工资;给付李某家属为处理此事支出的各种费用损失2321.3元。

  李某在工作期间患上精神分裂症后,在递交辞职报告及调动申请时,用人单位未与其监护人联系,批准李某调出,显系不妥;之后李某未办理调动手续且未来上班,研究所作出的李某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违反了国家关于精神病人患病期间不能解除人事关系的相关规定,且未向李某的监护人书面送达,违反法定程序,故研究所处理决定应予撤销。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仍在治疗中,依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病假工资待遇。最终,李某所在单位因解除人事关系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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