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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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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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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工伤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应获得相应数量的死亡赔偿金,但面对诸多的亲属,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2010年7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钢铁集团)的职工周新华,工伤死亡。其80岁的父母、47岁的妻子、23岁的孩子就61万元死亡赔偿金的获取份额产生纠纷,父母将儿媳和孙子诉至法院。

  2011年7月28日,法院对该起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职工死亡获赔61万元

  周新华去世后,其妻子、儿子代表周新华的父母与企业签订协议书,共获得死亡赔偿金、补偿款等共计61.8万元。

  2010年7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钢铁集团的职工周新华,乘坐单位班车上班途中因汽车自燃死亡。

  周新华走了,留下47岁的妻子刘冰倩、23岁的儿子周白桦以及年逾八旬的父母周柏林、王芳芳。

  同年7月7日,钢铁集团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代表的周新华妻子、儿子,按照工伤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就周新华工伤死亡赔偿、补偿事宜,签订《协议书》:甲方垫付乙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21万元;本次事故给乙方造成伤害,在法定补偿标准之外,另行补助乙方30万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资格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自2010年8月起按月计发……乙方代表承诺,其代表周新华其他亲属签订本协议,亲属之间就补偿款数额及补偿款份额产生纠纷的,由乙方代表承担全部责任。

  同日,钢铁集团发出“老人慰问金发放通知书”:“经无锡‘7.4’重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组研究同意,补助周新华家属三位老人(父母和岳母)慰问金3万元。”通知书由刘冰倩、周白桦签收,并注明收到现金3万元。

  同日,钢铁集团发出“慰抚金发放通知书”:“经无锡‘7.4’重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组研究同意,一次性补助周新华家属慰抚金7.8万元。”通知书由刘冰倩、周白桦签收。至此,妻子刘冰倩、儿子周白桦收到周新华工伤死亡赔偿金共计61.8万元。

  妻子刘冰倩、儿子周白桦领取周新华61.8万元工伤死亡赔偿金后,给付周新华父母5万元。

  赔偿金分配产生诉讼

  原告称:61.8万元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被告儿媳刘冰倩、孙子周白桦领取后,仅给原告5万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冰倩、周白桦给付原告应得补偿款30万元。

  2010年8月23日,周新华父母以儿子工伤死亡赔偿金分配,与儿媳刘冰倩、孙子周白桦产生纠纷为由,向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提起诉讼。

  老人在诉状中称,2010年7月4日,原告儿子周新华因工伤死亡,其所在单位赔偿、补偿各项费用61.8万元,由儿媳刘冰倩、孙子周白桦领取后,仅给原告5万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冰倩、周白桦给付原告应得补偿款30万元。

  被告刘冰倩、周白桦认为:周新华死亡后,被告与其父母就死亡赔偿事宜在当地居委会已经达成协议,给付原告5万元,双方已了结此事。

  本案诉争的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周新华的遗产,不应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工伤死亡赔偿金按遗产进行分割。钢铁集团支付的61.8万元是对死者家庭的赔偿,被告作为死者的家庭成员应当获得绝大部分。

  原告认为,钢铁集团在“老人慰问金发放通知书”中确认,补偿款3万元(父母、岳母各一万元),其中2万元应当直接归原告所有,余下的59.8万元应当平均分配。扣除其已经拿到的5万元,被告还应返还26万元。

  被告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死者丧葬费用88240.4元;按照当地习俗,今后祭祀事项还需10万元;死者生前因房屋装修结欠的人工工资33237元……上述费用,应在补偿款中扣除后再行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周新华因工伤死亡,获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老人慰问金、家属慰抚金合计61.8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死者周新华的父母应成为主张上述赔偿款项的权利人,要求分得上述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关于死亡赔偿款项的认定:周新华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虽载明“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1万元”,但未明确丧葬补助金的具体金额。本案中,周新华的丧事均由被告刘冰倩、周白桦负责操办,根据当地丧葬费标准,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本院酌定丧葬费用为5万元,该款项已由被告刘冰倩、周白桦支出,应在总赔偿款中扣除归刘冰倩、周白桦所有。

  在赔偿款总额中,根据“老人慰问金发放通知书”,3万元老人慰问金是针对死者亲属中的三位老人进行的赔偿,具有专属性。故3万元应直接从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1万元归刘新华岳母所有)。原告主张老人慰问金中的2万元应直接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同理,赔偿单位出具的“慰抚金发放通知书”载明“一次性补助周新华家属慰抚金7.8万元”,其意义应视为对周新华家属中除老人之外的亲属即本案刘冰倩、周白桦的赔偿,同样具有专属性,应归被告刘冰倩、周白桦所有。

  一审 : 赔偿金不应按遗产分割

  周新华生前与妻子刘冰倩、儿子周白桦共同生活,两者与周新华的关系更为亲近与密切,生活上更具依赖性,其死亡对于两被告的生活影响更为重大。

  法院认为:在赔偿款61.8万元中,除丧葬费和具有专属性的款项应归各自所有外,尚有46万元因没有明确赔偿项目,可认定为对权利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综合性赔偿。

  关于刘冰倩、周白桦所称家庭装修费用应予扣除的抗辩,因死亡赔偿金不是周新华的遗产,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以死亡赔偿金主张抵债。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死亡赔偿款46万的分配,因该部分赔偿没有明确具体项目,可认定为综合性死亡赔偿。这种综合性的死亡赔偿主要属于对死者余命年岁“逸失”的赔偿,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请求权,因而不属于死者遗产范畴,不宜按遗产处理。

  该死亡赔偿款的分配,应根据权利人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参考《继承法》的财产分配原则,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合理分配。[page]

  本案中,原告自行居住生活,尚有其他子女可履行赡养义务,且两原告每月享有退休工资和失地农民保养金,其生活应能得到基本保障。周新华生前与妻子刘冰倩、儿子周白桦共同生活,两者与周新华的关系更为亲近与密切,生活上更具依赖性,其死亡对于两被告的生活影响更为重大。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于46万元死亡赔偿款的分配,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周柏林、王芳芳享有30%即13.8万元;被告刘冰倩、周白桦享有70%即32.2万元。原告周柏林、王芳芳在赔偿总额61.8万元中,合计应得15.8万元(包括老人慰问金2万元),扣除已取得的5万元,尚应分得赔偿款10.8万元。刘冰倩、周白桦应获得剩余款项。

  2011年4月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刘冰倩、周白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给付周新华死亡赔偿款10.8万元于原告。

  终审:赔偿款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终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款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不能简单按遗产平均分割继承。

  两位老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令两位老人只享有赔偿款的30%无法律依据,要求平均分配死亡赔偿款。

  审理中,老人的儿媳刘冰倩、孙子周白桦辩称:“老人慰问金发放通知书”中的慰问金额属于三位老人,另外“慰抚金发放通知书”一次性补助家属慰问金7.8万元应当属于刘冰倩、周白桦;工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各继承人不应当平均分配。

  终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款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不能简单按遗产平均分割继承。原审法院根据权利人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酌定死亡赔偿款46万中周柏林、王芳芳享有30%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

  2011年7月2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按照法律规定,职工不幸工伤死亡后,其亲属均能获得包括死亡赔偿金;补偿款;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生活费用等在内的大额资金赔偿。

  面对赔偿金,亲属之间往往认为其具有遗产属性,应按照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并由此引发了诸多“继承死亡赔偿金”的诉讼。今天的案例告知人们:死亡赔偿金并不等于遗产。

  ——编辑手记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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