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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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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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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

一、失业人员的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

二、劳动者的档案应在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后45天内转移,由用人单位管理。非国有、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档案,可委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开展行政挂靠业务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在办理完各项劳动保障的停保手续后10日内,将职工的档案移交至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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