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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退军人档案的移交、接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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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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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现役军人按照国家武装力量的相关政策被处理,退出现役、脱离军事系统管理的,其应作为复退军人处理。如果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工作而需转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其档案关系应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移交、接收复退军人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失发〔2000〕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件)规定进行移交、接收。根据规定,档案的移交、接收程序是:

  1、市、区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派人持介绍信将复返军人档案在作出转档决定20日内转往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1)被批准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档案转往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

  (2)按有关安置政策规定,政府不负责安置的复退军人的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失业人员管理。

  2、劳动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审核、接收复返军人档案。应当注意,若档案材料不全,应由市、区县复返军人安置办公室对缺损原因出具证明后,再行接收。按规定,复退军人档案中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一)《档案材料清单》及《档案转移通知单》(样式附后);

  (二)自谋职业申请书;

  (三)入伍前档案材料;

  1、入伍前是学生的,档案中应有相应的学历证明材料;

  2、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档案中应有《招工审批表》或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证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四)服役期间的材料:

  1、《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2、《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军队干部复员审批报告表》

  3、服役期间(含待安置期间)受过处罚的应有处罚材料。

  (五)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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