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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罚款不得超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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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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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先生是南京某印刷厂的工人,他在3月底企图补改月中漏打的两次卡,结果被单位负责人发现,被罚款600元,而杨某一个月的工资只有1000元。对此,南京市总工会法工部温律师表示,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不能超过其当月应发工资的20%,杨先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单位退还超额的罚款。
  
  前不久,南京某印刷厂工人杨某来到南京市总工会援助中心要求法律援助。杨某3月份上班时有两次未打卡,按单位规定一次不打卡要扣20元。在月末考勤数据汇总的时候,杨某企图补改卡,结果被单位负责人发现,罚款600元。杨某一个月的工资只有1000元,罚款的数额占了月工资的60%。

  对此,南京市总工会法工部温律师表示,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不能超过其当月应发工资的20%。同时,扣除罚款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这家单位对杨某的罚款超过了他月工资的20%,而且扣除罚款后的工资400元低于南京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杨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单位退还超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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